案号:(2021)京0114民初****号
案由:建设施工合同纠纷 审级:一审
承办律师:李兴民
一、案件基本信息:
委托人徐**的丈夫郭**即原告与被告蒋*签订《房屋建筑合同》,约定由蒋将对郭福树不动产进行翻修扩建施工且施工期为110日,后蒋将错误施工,私自更改图纸,且被告于2021年8月末停止施工,仅在之后一周施工一天布线后未在施工。原告已经累计支付工程款的 25 万元,占总工程款50%,但被告仅完成50%工程量。因此,原告要求解除双方施工合同,退还已收取预付包工包料工程款剩余部分 96515.13 元,赔偿迟延期间产生的房屋出租租金损失 38933 元,赔偿迟延期间产生的物价上涨赔偿金 10000 元,修复预期损失 20000 元以及承担诉讼费。
二、诉讼方案:1.分析案由;2争议焦点;3.证据分析;4.法律法规;5.参考案例等。
三、案件结果:
2021年11月4日向北京市昌平人民法院提交诉讼状,并向法院提交原告证据,于2022年3月8日与同年8月17日进行开庭,同年12月20日签收民事判决书。
法院判决:
一、郭**、蒋*2021 年5月29日签订的《房屋建筑合同》于 2022年3月8日解除;
二、蒋*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郭**建房工程款 96515.13 元;
三、蒋*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郭**工程质量瑕疵修复费 8000 元;
四、驳回郭**的其他诉讼请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