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典型案例
荣某与葛某离婚纠纷
来源: | 作者:李兴民 | 发布时间: 2023-03-30 | 134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法院判决结果:

荣某向昌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:1.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;2.婚生子小荣某由原告独立抚养;3.共同财产:京牌照的现代小轿车归原告所有,共同存款10万元左右归被告所有,婚后为被告购买的钻戒、项链等首饰归被告所有;4.个人衣物归各自所有;5.诉讼费由被告承担。事实和理由:原被告在网络上相识后于2010年1月8日登记结婚,婚后生一子小荣某。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虽然尚好,但也常因琐事争吵。被告脾气不好,经常在争吵时不但对我大打出手,且撕毁了结婚证(后补办)。最让我不能容忍的是,被告与我母亲也大吵大闹,致使整个家庭不能和睦相处。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,自2016年8月原被告分居至今,感情确已破裂,无法挽回。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,特向法院提起上述请求,恳请法院予以判决。

    葛某辩称:一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尚好,不同意离婚。被答辩人荣某在民事诉讼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实。(一)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。两人于2003年相知,相恋、相爱七年后,因为爱情双方走入婚姻的殿堂,2010年登记结婚。(二)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感情和睦。被答辩人所述“答辩人脾气不好,常因琐事争吵,对被答辩人大打出手”不属实。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,相互关系,体贴有加,答辩人为了这个小家操持着一切家务,不用被答辩人费心,两人每年都会出去旅游一到两次。被答辩人提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见异思迁,另有所爱。但答辩人相信,被答辩人是一时糊涂,误入错爱陷阱,答辩人也开始反省是否是自己对被答辩人关心体贴不够,导致被答辩人出轨的过错,一起重温旧爱。二、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“共同存款10万元”不属实。被答辩人所称的“共同存款10万元”实为答辩人的个人财产,系答辩人的母亲给予自己的备用金。后来在答辩人怀孕后,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辞掉工作,答辩人辞掉工作后在家养身体,然后怀上现在的孩子一直未工作,这些备用金已经在日常生活中花掉了。婚生子小荣某3岁左右被送到答辩人母亲家生活两年左右,在这期间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很大,仅仅幼儿园费每月就两千元。被答辩人前几年一个月工资四千多元,答辩人每月收入来源,每个月家里大小开销很难维持正常支出,经常需要答辩人拿出自己的备用金来贴补家用。至今该笔备用金已经所剩无几。三、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母亲大吵大闹,使家庭不能和谐相处”不属实。答辩人和被答辩人还有被答辩人父母至今一起生活,答辩人有时间就帮助被答辩人父母做饭,大家一起带孩子,相处和睦融洽,被答辩人母亲也说答辩人是好儿媳妇。四、被笞辩人在民事诉讼状中所述“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16年8月分居至今”不属实。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今年一直住在一起,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甚笃,只是由于被答辩人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。五、答辩人、被答辩人与儿子一家三口和谐美满。自儿子出生以来直由答辩人照料,被答辩人基本上没有带过孩子,即便孩子在答辩人父母家也不曾看望,孩子发烧住院,被答辩人也是不管不问。综上所述,基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夫妻关系在目常生活中虽有微小矛盾,但均系为生活琐事意见偶有不同,远未达到夫妻感情不和、确已破裂、再无和好可能的程度。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根据,为了维系感情尚好的夫妻关系,给予儿子一个完整幸福和谐的家庭,答辩人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荣某与葛某于2003年通过网络相识,自由恋爱7年于2010年1月8日登记结婚,于2012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荣灿熙。荣某称双方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争吵,葛某甚至与自己母亲发生争吵,自己无法忍受葛某的脾气。葛某表示双方自由恋爱多年结婚,婚后感情很好,经常一起出去旅行,自己与婆婆关系融洽,因为生活琐事偶尔争吵是难免的,自已也将改善脾气,为继续共同生活做出努力。

上述事实,有结婚证、出生医学证明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。

本院认为,婚姻以感情为基础,荣某与葛某经自由恋爱多年后结婚,婚后共同生育抚养一子,具有深厚的感情基础。婚后夫妻之间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是在所难免的,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。双方均应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,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和稳定。今后双方如能加强夫妻间的相互沟通,相互理解和包容,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。且葛某已经表示愿意改善自己的脾气,双方之子年纪尚幼,维护家庭的完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,故荣某要求与葛某离婚依据不足。

综上所述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驳回荣某的诉讼请求。

案件受理费75元,由荣某负担(已缴纳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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